


辽宁省企业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指南
(2025年3月修订版)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规范便捷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令)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建立“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修复“一网通办”机制的通知》,制定本指南。
一、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主要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信用中国”网站申请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完成信用信息修复。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目前“信用中国”网站确定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4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信用修复纳入首批跨部门、跨地区“一网通办”实施范围。
针对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修复材料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以系统对接方式将相关材料推送至名单认定部门。认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移出名单信息。“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三、“信用中国”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
企业对行政处罚信息申请提前终止公示,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和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涉及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企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具体流程参照附件(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操作流程)。如相关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时,需提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完成对应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修复的网页截图。
四、关于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有关情形的说明
1.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将不暂停公示。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由原处罚机关将结果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企业认为“信用中国”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按照“信用中国”网站异议申诉流程提出申诉。
五、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信用中国”网站收到申请后,由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联系人附后,下同)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处罚机关及其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修复申请,“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
3.企业可以通过通知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修复业务进度。
六、业务咨询途径
关于信用信息修复具体事项,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当地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的工作人员。各地区联系方式如下:
沈阳市 冷雪梅 024-89823389
大连市 盛国飞 0411-82492951
鞍山市 盖学谦 13304128282
抚顺市 陈彭钰 15668569058
本溪市 黄晓棠 18604241426
丹东市 杨守国 15304066668
锦州市 王伟东 13940656896
营口市 张津航 0417-2998573
阜新市 南 洋 18524189159
辽阳市 陈 雪 0419-2120558
盘锦市 邱志扬 0427-2229228
铁岭市 车 靖 024-72681165
朝阳市 王 丽 0421-2650080
葫芦岛市 马 丹 15242956880
辽宁省 赵海超 18840001087
附件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操作流程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有关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企业信用信息修复操作流程如下:
步骤一:查询企业信用档案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右上角搜索框搜索需要修复的主体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步骤二:打开企业信用档案确定需要修复的失信记录
点击搜索出来的企业名称打开企业档案,找到需要修复的行政处罚记录,查看在线申请修复按钮。在线申请修复按钮为红色,表示已达到政策规定的最短公示期,可以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在线申请修复按钮为灰色,表示未达到政策规定的最短公示期,不予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注意: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行政处罚最短公示期一年。)
步骤三:准备信用修复材料(一般行政处罚所需材料)
材料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材料2: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1)处罚内容为“罚款”,一般需要上传已经缴纳罚款的票据(须提供票据原件,复印件企业盖章)。
(2)处罚内容包括“责令改正、责令纠正、责令停产停业”等内容,需要上传由处罚机关出具意见的整改证明材料(盖处罚机关章),或者由处罚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材料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等信息必须准确。
上述材料可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格式模板,下载地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材料需按照具体处罚单位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步骤四:选择受理地点填写经办人信息
点击在线申请修复按钮,选择受理地点,受理地点为处罚机关所在地。填写企业经办人信息(姓名、电话、邮箱),填写短信验证码;经办人信息必须保持和材料填写的经办人信息一致。
步骤五:提交修复材料
按照要求上传准备好的相应修复材料后点击提交,信用修复的审核期限为7个工作日。
步骤六:查询信用修复进度
经办人可通过短信中的“办理进度查询码”在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查看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修复的最终结果将以短信形式通知。
“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进度查询地址: https://public.creditchina.gov.cn/htmls/repair3/repairSearch.html
温馨提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客观、准确,申请人务必要注意保留好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文件和票据等,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如有)、整改复查报告(如有);以及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和缴纳罚款的各种票据。


- 行政处罚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其他失信信息

-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令”)的相关规定,信用主体应向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信用中国”网站暂不直接受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
-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如何计算?
- 根据“58号令”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 三、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如何认定?
- 根据“58号令”的相关规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经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各领域行政处罚信息认定标准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目前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目前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 四、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相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规定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如相关主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时,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

业务咨询部门:辽宁省发展改革综合事务服务中心
业务咨询电话:024—31318629
电子邮箱:xinyongln@163.com
信用修复政策咨询和投诉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的各类投诉和咨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1、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
-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交行政处罚修复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仍在“信用中国(辽 宁)"网站公示的。
- 3、行政处罚信息满足三年最长公示期,仍在“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公示的。
- 4、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提前终止公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