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行业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建设,以促进和保障家庭服务业行业健康发展,省商务厅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搭建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核查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供消费者查询。结合本省实际发展需求,特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本公约所称的“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服务为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家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以支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公平诚信为基本原则;以形成为民、便民、利民、安民的家政服务体系为目标;以人为本,自觉维护家政服务行业的声誉,积极推动家政服务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及行业发展。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经营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细 则
第五条 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家庭服务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家政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坚持诚信服务的原则;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必须坚持各方自愿、平等、互惠、方便的原则。
第七条 加强与各方的沟通协作、学习研究,优化我省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和管理。
第八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1、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不当方式招揽业务;
2、对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宣传,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
3、以贬低、毁损同行声誉的方式,招揽业务;
4、以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公关以获得资源;
6、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从业人员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十一条 经营者需针对自身业务开展内容制定相应从业守则与考核机制,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记录制度;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告知或培训。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3、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规定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疾病的;
4、其它不宜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签订正式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庭服务业务的,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它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了解、掌握从业人员工作情况,接受消费者或者从业人员的投诉,积极协调从业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
第十五条 任何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将企业信息及从业人员信息上传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经营者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妥善保护其信用信息,不得违规泄露其犯罪背景核查结果等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