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家政服务 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 ( 2019 ) 269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辽宁省决定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建立辽宁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商务厅魏曼
联系电话: 024-86892298-9203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刘品鑫联系电话: 024-86907097
附件:建立辽宁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
建立辽宁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构建信用为基础的新 型行业管理体系为目标,以推进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制度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家政服务业信用工作机制为保障, 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并举、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建 立健全家政服务业行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业 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企 业为主、分步实施、强化应用”的原则, 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家政企业信用建设的监管,统筹推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商务主管部门共享社会信用数据和家政服务业管理所需的市场信用数据。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和对家政服务员的信用监管机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信用分类管理。率先推动在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中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推动信用信息应用与服务,及时公布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引导消费者优先选择已建立信用记录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
家政服务员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政企业指派或介 绍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在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任等有偿服务的专业人员。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样例见附件 I ) 内容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或按一定映射规则确定的信用代码、姓名、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教育水平、是否购买家政保险等),职业信息(从业经历、培训考核情况、处罚情况、消费者评价情况等),商务部与公安部提供的犯罪背景核查结果信息(身份真伪,五年内是否涉及盗窃案、拐卖妇女、儿童案、虐待案、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强奸案、抢劫案、放火案、爆炸案,是否重症精神病人,三年内是否吸毒人员和制贩毒人员等)。
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要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家政服务业信息业务应用(以下简称“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率先为所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 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对已录用的家政服务员,上述企业要在“商 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线(上线通知另发) 2 个月内建立信用记录; 对新录用的家政服务员 , 要在其入职后 1 个月内建立信用记录;对由其他企业流入的家政服务员,要主动掌握并记录其历史信用情况,原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逐步推动所有家政企业为其管理或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家政企业要负责建立家政服务员信息核实机制,及时生成并更新相关信息。家政服务员离职后 , 其信用记录要保留 5 年以上。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时,要将信用信息和家政服务员签署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 附件 2 ) 上传至“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随机抽查辖区内家政企业上传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授权书》、服务合同、职业责任险等可以证明家政服务员职业的材料,防止企业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对于上传非家政服务员信息的,商务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记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经家政服务员本人同意,消费者可查阅家政服务员的信用信息,家政企业要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并确保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安全。对于违规泄露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的,商务主管部门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将此行为载入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再为该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服务;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家政企业信用记录。
家政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任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家政企业信用记录(样例见附件3 ) 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状态等),商务主管部门的行 政信息(商务执法处罚记录等),其他部门的行政信息(违法违规记录、奖励表彰情况、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等)。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务部家业政务平台”上线 2 个月内,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为辖区内大型家政企业特别是 参加“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重点收集 “黑名单”、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要将 失信行为载入其信用记录。逐步推动为所有家政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建立信用记录后,要及时将企业信 用信息上传至“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
商务部收到各地上传的信息后,将家政服务员有关信息与公安部相关数据库进行比对,通过“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将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反馈至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家政企业家政企业根据家政服务员犯罪背景核查结果及时完善家政服 务员信用记录,供企业经营管理和消费者选人用人时参考。
(三)建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本省(区、市)的家政服务员和家政企业信用记录建设工作,统一归集、管理和公开家政服务业 信用信息;可利用“商务部家政业务平台”上的相关信用信息建 立省级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平台,并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及时共享信息。
(四)实施家政服务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和规范家政服务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将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且公 共信用评价等级在“良+”及以上的家政企业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家政服务员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家庭服务业公共平台等多种渠道公布,引导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在商贸活动中加大推介力度,并适当降低监管频次。
建立家政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依照《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 [2018] 277 号),对失信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公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大失信企业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支持行业组织按有关管理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会员资格、降低信用等级、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五)加强家政服务业诚信宣传。
各市商务局利用当地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媒介,在当地各类商贸活动中,宣传报道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进展,帮助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了解家政服务业信用体 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具体内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双 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鼓励家政服务员优先选择参加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就职,鼓 励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参加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 建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引导中介制家政服务企业逐步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方向发展,更好地促 进全省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是家政服务业的一项重大工作,对规范行业发展,营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有着积极的作用。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履职尽责、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要细化分工,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并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支持管理并行。各地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在建立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工作中表现较好的企业,要在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广泛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参与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有效识别和惩戒失信主体,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家政企业,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家 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保护信息安全。商务主管部门、家政企业等机构要根据国家和地方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管理制度和组织措施,避免数据被非法违规处理,避免数据发生毁损或丢失。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递,丰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操作细则。明确各类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对超过期限的信用信息不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