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中,失信被执行人已成为一个现象级名词。欠钱不还,以各种形式转移财产,躲避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更对社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气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对于法院来说,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下,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限高令”等等,执行力度正在不断加大。但对于那些顽固不化,情节恶劣且拒不悔改的失信被执行人,充分应用现有的法律规定,采取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同样也是惩戒失信行为,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手段。社会诚信的底线不容突破。
不容忽视的是,对于拒执罪在实践中的应用,法律目前的规定仍显得操作性不强,自诉立案的证据标准,罪与非罪的严格界限,包括公检法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希望能够通过切实提升拒执罪打击力度,营造出被执行人不能、不想、不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执行环境,使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让执行难成为过去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