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发[2005]14号
发布日期:2005-5-18
执行日期:2005-5-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全省政府系统软环境建设取得初步成效,123个具体问题有118个得到解决和部分解决。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高度重视软环境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解决本地区、本部门软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软环境建设,特别是解决影响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软环境深层次问题,根据省委九届八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全省政府系统继续深入开展软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方针,切实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政务环境、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解决软环境建设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建设和谐辽宁营造宽松、和谐、有序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重点
针对前一阶段软环境建设整改工作中社会各界反映比较集中,且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的问题,如:行政执法不公,多头执法;少数政府部门职能交叉;行政审批项目过多过滥;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政策公开性差等,2005年全省政府系统软环境建设要在解决社会各界提出的具体问题的基础上,从体制上、机制上解决影响软环境建设的深层次问题,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重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以及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解决因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幅度大引起的执法不公等问题。
具体要求:一是继续在鞍山、丹东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以及行政执法单位靠收费、罚款维持运转等问题。试点工作8月底前完成。总结试点经验后,在全省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二是清理、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细化处罚标准,缩小自由裁量幅度。三是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贯彻《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所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情况,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使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
责任单位: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由省编委办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部门及各市政府组织实施;细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政府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及各市政府组织实施。
2理顺政府部门职能。着力解决少数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提高工作效率。
具体要求:对省政府有关部门42项职能交叉问题进行调研论证,上半年提出解决职能交叉问题的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定。下半年组织市、县编制部门对本级政府部门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进行清。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政府组织实施。
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精神,严格规范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科学合理、运行规范、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后续监管,探索建立行政审批项目的社会听证制度、咨询论证制度、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审批信息反馈机制。
具体要求:一是8月底前完成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第三批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年底前完成省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并将现阶段省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向社会公布。二是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求,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三是在全省进行年检制度改革工作,着重从合法性、必要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对年检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对依据不充分、效果不明显的年检事项进行清理整顿。8月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年检制度改革工作;省直其他部门的年检制度改革工作年底前完成。市政府部门年检制度改革工作年底前完成。四是加强对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对各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是否彻底、审批项目的审核处理是否科学、后续监管工作是否到位等;督促各市、县建立公共行政服务大厅,并研究公共行政服务大厅规范运行的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集中审批服务中存在的职责不清、体外循环等问题,提高行政审批水平。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办公厅及各市政府组织实施。
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速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
具体要求:一是今年出台《辽宁省现代社会信用体系总体发展规划》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二是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本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公示和信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数据库,形成本系统同业征信,逐步实现联合征信。三是制定有关信用信息开放、数据共享、信用管理的法规与政策。四是推进区域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逐步构建以沈阳、大连为中心,多层次、多元化、条块结合的现代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系统。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中小企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及各市政府组织实施。
5政务公开。按照“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制度和自觉行动,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具体要求:一是继续公开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行政事业和公用事业单位、社会服务行业的基本信息。二是公开政府的行政行为(基本事项、行政目的、行政结论等)。三是公开各级政府和部门涉及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信息,公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出台的各项地区性优惠政策和辽宁项目安排情况,省、市、县招商引资项目及政策。四是公开行政许可、年检、收费项目及办理的程序、方式、条件、时限、结果及责任制度、监督制度等。五是按照《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要求公开乡(镇)政务。六是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税费减免、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七是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通讯、城市公交、金融服务等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行业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会同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政府组织实施。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深入开展软环境建设重要意义及其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在软环境建设具体问题得到解决和部分解决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解决软环境建设深层次问题的工作力度。要切实加强对深入开展软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组织协调、责任落实、解决问题的工作体系。通过解决软环境建设问题,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营造宽松祥和的环境氛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不仅要解决本级机关的软环境建设问题,还要对本地区、本系统的整改工作负责,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2005年深入开展软环境建设工作计划,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跟踪检查,认真整改,定期反馈。
2突出重点,深入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着重解决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软环境重点问题,特别是体制上、机制上和思想观念上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整改。要继续查处破坏软环境的案件,把深入开展软环境建设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为规范软环境建设问题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和反馈,省政府已设立软环境建设问题投诉中心(设在省政府纠风办),受理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软环境建设方面的投诉举报,对群众和企业举报投诉的问题,要一件一件调查,坚决纠正,认真整改。
3扩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软环境建设工作,集中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抓软环境的工作部署、取得突出成效的先进典型,批评曝光反面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关心软环境、共抓软环境的舆论和社会氛围,使软环境建设真正成为各级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4强化监督,务求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开展软环境建设问题整改自检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认真解决。要建立和完善软环境建设问题整改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群众反映问题有畅通的渠道,做到解决问题责任明确、措施到位,整改过程有效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软环境建设内部监督的同时,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劳动模范、企业职工、农村居民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使软环境建设建立在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确保整改取得实效。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审计厅等部门将于适当时机对各地区、各部门软环境建设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于9月5日前及11月底分两次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软环境建设情况报省政府。
5科学评价,公布结果。各市要建立健全软环境建设成果的评价机制。省政府责成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软环境建设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软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向社会公布,使软环境建设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之上。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