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应用信用承诺开展政务服务,发挥信用承诺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盐城市出台《加强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试行)》(盐信用办〔2021〕12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应坚持“承诺、示诺、践诺、监诺”和“一诺一码、公开公示、社会监督、违诺必究”的原则实施管理。
《办法》明确了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内容、部门职责、适用范围和不适用情形。根据实施目的、服务对象和实施效果的不同,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分为诚信自律类承诺、证明事项类承诺、审批替代类承诺等类型。强调各级行政机关应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信用承诺书内容。
《办法》创新了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模式,建立了实施清单管理、建立信用承诺档案、公示信用承诺信息、社会监督守信践诺、违诺失信惩戒限制和违诺失信修复自新等六大环节,形成“承诺、示诺、践诺、监诺”闭环管理。同时规定了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程序包括承诺人提出申请、开展信用核查、承诺人签署信用承诺书、限时作出办理决定、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等五个方面。
《办法》提出,要加强信用平台和网站管控,推动信用承诺信息归档入库、互联共享应用,充分发挥市县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支撑作用,将归集到的信用承诺信息自动化一诺赋一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通过加强组织协调、探索便民惠企服务举措、开展宣传教育等保障措施,确保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