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海南省环境保护信用评价采取分级管理制,分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四个等级。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阻挠检查等将被评定为“环保不良单位”
根据《办法》,对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环保社会责任,连续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且开展碳减排措施等活动的,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固废、危废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没有未完成整改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等,单位内部环境管理符合相关要求的,评定为“环保良好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有未批先建、违反“三同时”制度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七类情形之一的,将被评定为“环保警示单位”;在一年内有环境犯罪、阻挠检查、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等十二类情形之一的,将被评定为“环保不良单位”。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修复环境保护信用
根据《办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行为信息录入情况,对参评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提出初评意见,拟定环境保护信用初评等级并公示。
《办法》鼓励修复环境保护信用,环保不良单位和环保警示单位可以通过积极整改和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修复环境保护信用。环保警示单位自初次评定公布之日起1年,完成信用修复后期满自动解除;未完成修复的,保留在环保警示单位名单。环保不良单位自初次评定公布之日起2年,完成信用修复后期满自动解除;未完成修复的,保留在环保不良单位名单。
对环保诚信单位,《办法》提出可以采取激励性措施,包括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等。
《办法》指出,对环保警示单位实行严格管理,可以采取约束性措施,包括按季度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加大执法监察频次。被评定为环保不良单位,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单位的,采取惩戒措施,包括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