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消防救援总队获悉,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度。这就意味着,对这些场所会先发证后检查,单位和个人更要珍视承诺,一旦失信后果会很严重。
在天津自由贸易区试行承诺制度,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要求。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是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检查。
试行承诺制度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同时,作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承诺已经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许可证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许可条件的,在达到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重点处负责人表示,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取证后并不是一劳永逸了。在日常管理上,消防救援机构要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定。其中,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自作出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申请人承诺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具备许可条件的,自其承诺日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如果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仅要撤销许可,还要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消防部门提醒,承诺容易,不信守承诺要承担的后果也很严重。检查中如果发现单位和个人作出虚假承诺,将会按照失信处理,并将这些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为方便自由贸易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新制度办理业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样式》、《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试行)》等资料,可以在天津消防网(www.119tjxf.com)“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