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部分社会组织背离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宗旨,超章程范围开展业务等问题,宁夏回族自治区近日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组织敛财乱象“亮剑”,着力破解社会组织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资金监控难题。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介绍,宁夏要求社会组织严格履行重大活动报备审核制度,在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示会等活动,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比赛等活动,以及接受境外捐款等其他重大事项前,必须填写《宁夏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审批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同时明确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向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此外,宁夏要求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取属于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属市场调节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并公示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禁止强制服务并收费。并要求社会团体会费收取合理设置档次,规定不得超过4档,适当降低偏高会费或减免会费,同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