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施行。《条例》明确,依法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安全保护区,并对保护区设置禁止行为,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对铁路沿线实施“空中管控”,如禁止在铁路电路线路500米范围内放飞民用的无人机、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设置了14条危害铁路展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禁止行为,如强行登乘、强占他人座位、殴打谩骂列车工作人员等,并对这些禁止行为设立了相应法律责任。
此次,《条例》完善了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方面条款。例如:完善进站管理、乘车管理、携带托运物品管理等规定,并且将14条危害铁路战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纳入禁止,明确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
对强占他人席位、强行登乘、拒绝下车、使用自带加热食品等禁止行为设立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若错过检票时间,乘客还硬闯检票口,甚至不听阻挠翻越站台、脚踹车站门发泄情绪,这样的行为不仅遭到社会谴责,还面临着给自己的信用抹黑的风险。
《条例》明确,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危害铁路安全行为,以及严重违反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行为纳入铁路系统失信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