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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建立医疗卫生信用等级评价 严重失信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来源 :信用辽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0-14 15:17 打印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南京市医疗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等分成5个信用等级评价,并对医疗卫生信息主体进行“红黑名单”认定和管理。

  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属严重失信

  根据《办法》,信息主体的负面信息有19类,例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信息;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或者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情节严重情况处罚的信息;采用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患者,且拒不整改的信息等。

  南京市卫健委监督处处长臧茂兰介绍,该《办法》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对象都囊括进来了,包括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既有医院、医生,也包括游泳场馆、宾馆等。

  对于这些机构和个人的信用评价,《办法》设置了5个等级,分别为“诚实守信”(A级)、“信用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较重失信”(D级)、“严重失信”(E级)等5类。

  其中,一般失信(C级)的医疗卫生信息主体,只要涉及8条情形之一,就算失信。而较重失信(D级)的医疗卫生信息主体,“红线”则有13条,严重失信(E级)的有15条。

  例如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者其他安全事故的;未取得医疗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医疗活动、两次以上无证行医、非法采集或者出售无偿献血血液、非医学需要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情形,将被予以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信息主体也有日常监督,例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对于问题较重的主体,可以约谈、通报,严重的可以加重处罚,但震慑力不是太强。”提及此次出台新规的初衷,臧茂兰表示,随着社会各界对信用的重视,以及惩戒力度的上升,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出台,将提高医疗机构和从业者的违法违规成本,“如果大家都能查到医疗机构或个人的信用等级低,那在签约、看病时,就会掂量掂量。”

  医疗卫生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办法》,南京医疗卫生信用的失信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等3类。信息系统归集的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失信为1年,较重失信为两年,严重失信为3年。

  而对于诚实守信、信用良好的A、B等级的医疗卫生信息主体,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臧茂兰介绍,医疗卫生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息主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相关要求,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对于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的主体,新规规定,信息主体在符合相关修复条件情况下,可在最短公示期6个月后,提请信用修复。但是,“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臧茂兰介绍,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恩威并用。诚实守信(A级)的信息主体,将被优先推荐参与有关标准规范制定等相关科研项目;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科技计划立项、人才选拔培训等活动中,将被列为优先选择或重点推荐对象。

  而严重失信(E级)的信息主体,不作为或者建议不作为政府采购服务对象;不给予或者建议不给予优惠政策、财政资金补贴;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有关责任人员从事医疗卫生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信用等级评价也将产生红黑名单。医疗卫生守信“红名单”,原则上从诚实守信(A级)中产生;严重失信(E级)的信息主体将列为医疗卫生失信“黑名单”。“黑名单属于最严厉的一级惩戒了,具体标准是什么,还需要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臧茂兰说,目前,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系统还正在搭建,未来可以把各个部门日常监督的信息归集到系统中,再根据评价结果,给机构和个人生成不同的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