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处置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海口市市政管理局制定了《海口市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于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细则》对海口各区人民政府,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分别应当履行的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职责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违法建筑“黑名单”制度,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强制拆除决定书》,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依法列入违法建筑“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下违法建筑在依法查处或者违法因素消除后,可予以补办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等项目,符合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总体规划但符合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擅自建造(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层)的农村住宅,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农场职工经农场同意,在农场范围内建设的唯一自住房屋;违法建筑通过局部拆除整改后经核验符合规划报建审批要求的。
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结案后,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的,依法强制执行。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腾空后,经应急等部门检测,符合房屋质量安全可以保留使用的,由财政等部门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安排使用等方式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