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和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大众介绍了《连云港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情况。
《连云港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连云港市信用办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于7月2日正式发布。
《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机动车驾驶人、市机动车所有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在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运输单位、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适用对象覆盖面广泛。
《办法》将被法院判刑、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交通肇事逃逸、运输车辆超载超限、闯红灯(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等严重或经常性交通违法行为等,纳入交通失信行为。行人常见交通违法行为有闯红灯、不走人行道、跨越护栏等行为;非机动车常见交通违法行为有闯红灯、不走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搭载12岁以上人员的等行为。
根据管理对象交通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分层级实施差别化惩戒。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
文明交通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连云港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相关失信记录将记入自然人或企业信用档案。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资格资质认定、职业准入、信贷业务、车辆保险、评优评先时,对交通信用实行联动管理,对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授予荣誉称号。各级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者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按照有关招录(招聘)规定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惩戒条款执行。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对申请人具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信贷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针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法人)和机动车的交通失信记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当上调保险费率。
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