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办法,河北省将建设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数据库,信用主体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将永久保存并计入信用档案。该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行业信用主体自2014年1月1日起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征集和记录范围。
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或者省住建厅门户网站查询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省住建厅门户网站查询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门户网站提供查询的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黑名单”信息等信用记录。
住建系统各级各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当建立建设行业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性资金安排、社会保障、政策支持、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使用信用信息,拓展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提高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水平。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将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约束和联合惩戒。
行业信用主体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征集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征集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原信用信息征集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征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原信用信息征集部门应当立即更正。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征集部门应及时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