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工信部发布行文通告,截至2018年8月,共有3577家企业被新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通告显示,截至2018年8月,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福建、广西、河南、贵州、新疆、青海等13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3577家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
工信部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自2018年3月起实施,旨在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信息通信行业管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施行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管理。
一旦被列入“黑名单”,该企业的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信业务许可证编号以及处理日期、列入是由、列入单位等信息将会上传工信部全国统一管理平台,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此外,各省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不良名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守信激励。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网络接入服务经营者在提供通信资源、网络接入或其他业务合作时,应当把不良名单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信息通信行业相关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可将不良名单作为考量因素。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评优表彰活动时,可将未列入不良名单作为必要条件。
由此可见,工信部主持实施的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着力突出了分级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以及社会共治四个重点。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是企业的信用档案,是企业在过去经营中不良和失信行为的记录,相关惩戒措施不再孤立和短效,是构成企业运营发展外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体上,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的发布和实施,将有效促进信息通信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领全行业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环境,更加注重用户服务,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