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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出台新政 这九种情形视为失信

来源 :信用辽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5-31 15:52 打印

   近日,《烟台市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实施办法》出台。新政规定,企业(个人)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将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政指出,企业(个人)凡出现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可列为“逃废债”行为:以转型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通过虚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逃废债务,或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恶意逃避、悬空、毁弃银行债务的;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损毁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的;为逃避偿债义务为他人提供担保,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的;为逃避担保责任恶意设置担保圈抱团赖账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以及无法律依据拒不履行担保责任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银行机构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机构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编制虚假信息,侵害银行债权的;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通过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侵害银行债权的;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相关部门将按照审核认定的逃废银行债务名单,对相关企业和人员采取警示约谈、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依法打击等措施,督促企业(个人)依法履行银行贷款偿还义务。约谈后拒不整改的,纳入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范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