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环保局通报,《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测业务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下发。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测管理工作,完善相关管理措施,保障机动车排气检测的规范进行,四川成都环保局委托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保障中心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环检业务依据该办法进行监管。
根据《办法》,3月20日起,成都市机动车中心会每月将检验机构记分情况通报成都市环保局、各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检验机构。成都市机动车中心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检验机构涉嫌违法等问题,应及时将相关证据和材料移交市环境执法监察部门,并对检验机构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也根据各检验机构在记分周期内被记分数总值,对各检验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进行评定。其中,记分标准体系是《办法》的核心,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记分评价以12个月(自然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个等次,共72项记分条款,分为检测过程、设备运维和管理与质控三个方面。而当各项记分累计达到12分时,机动车中心将暂停接收该检验机构环检数据10个工作日,检验检测机构在此期间进行自查整顿,并向中心和属地化环保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经验收合格恢复接收其环检数据。这些所有的记分考核均依托中心已建成的“成都市机动车检验机构环检线现场检查系统”进行。
信誉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机动车中心每年年初,向各检验机构通报上一年度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并将结果上报成都市环保局,由成都市环保局向社会公告评定结果。
该《办法》实施后,成都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保障中心将进一步加大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发现并查实检测机构存在的各类问题,促进机动车检验行业向规范化、秩序化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