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管[2014]3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精神,加快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顺利实施和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精神,以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以建立水利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提高水利建设领域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的,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分级推动。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自上而下,协同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依法监管,社会共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针对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提高服务水平,激发市场活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强化应用,重点突破。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广泛运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重点环节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公正透明,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地发布信息,保护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信用信息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中普遍应用,水利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全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显著好转。
二、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推进信用信息标准化。颁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全国统一规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标准,对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和标识作出统一规定。
(二)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共享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2015年12月底前,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全国、流域和区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畅通的信息数据交换系统,逐步实现平台数据即时交换。2015年12月底前,实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和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数据交换,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有效消除信用信息孤岛。通过连接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的数据交换和互认共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要求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三、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一)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于2015年12月底前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要求和信用信息平台设置,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记录的全覆盖和电子化存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主填报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规范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要求,将对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受到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实行信用信息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场主体对其信用信息进行更正的,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进行随机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虚假的,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一)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依托政府网站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立面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等不同层面的信息发布制度,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信用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二)公开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准确、及时、规范地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使水利建设项目真正成为阳光工程。大中型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于2015年7月1日起实行信息公开;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信息公开。
(三)公开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对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严重失信行为,公开向社会发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
五、推进信用评价工作
(一)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出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评分方法、评价程序以及动态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BB(信用一般)和CCC(信用较差)三等五级。
(二)规范信用评价活动。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严格评价程序,坚持规范运作,严把评价质量关,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信用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客观公正。对于评价机构弄虚作假、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推广使用信用信息
(一)主动查询信用信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应当建立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关联管理机制。从2016年1月1日起,凡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有关部门在上述工作中可采取限制性措施。从2016年7月1日起,凡未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信息平台登录的信息不符的,其主要人员资历、代表业绩等在资质审批(核)、招标投标活动中可不予认定。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查阅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等材料。
(二)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要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尚未进行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信用等级一般视为BBB级,但未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其信用等级视为CCC级。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七、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
(一)对守信市场主体实施信用激励机制
1.对守信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给予优待。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在资格审查和评标中赋予不同的分值权重。
2.对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市场主体,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中予以优先办理、简化审核程序,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适当简化监督程序、减少检查频次。
3.对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市场主体,在资质管理中给予优先晋升资质支持,在评优评奖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向有关方面推荐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
4.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市场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红名单,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二)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机制
1.对信用等级为CCC级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信用等级得分为0,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资质升级或增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
2.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除采取上述惩戒措施外,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当前亟待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要按照事权划分,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推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强化协调配合。按照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要求,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既要做好水利行业内上下、左右的沟通,也要加强与发展改革等其他部门的沟通,通过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联合应用,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履职,严格廉洁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在诚信建设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不得将信息管理、信用评价作为地方保护、徇私舞弊工具,树立公开、公平、公正和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将诚信建设作为水利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诚信示范单位创建等诚信主题活动,大力宣传诚信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营造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