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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来源 :信用辽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1-10 09:13 打印

     近日,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快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在从事建筑活动中的初始信息和动态信息,主要包括检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获得的表彰(奖励)、获得专利、编制标准、从事公益活动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司法机关法律制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采集和记录到的信用信息,将检测机构信用等级从划分为五个等级,并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除外)。对信用评价为AAA级的检测机构实行守信激励机制,如:在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优先推荐参与评优评奖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检测机构失信记录,将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检测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督促失信检测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依法启动约谈程序,督促失信检测机构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检测机构信用记录。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对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检测机构,依法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