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根据辽宁省关于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工作要求,沈阳市积极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承诺制度为抓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逐渐形成招标投标领域“1+2+3”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即“1个平台”—沈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项制度”—信用保函制度、应用信用报告制度,“3项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诚信承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监督公示,助力全市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发展。
一、建立沈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于2019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涵盖电子服务、电子交易、电子监管三个方面功能,并按照数据规范2.0标准,与国家平台实现对接,又扩展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四大领域,真正实现了相关招投标事项“一网交易”,即全流程电子化。同时,依托平台设立信用信息公示子平台,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主体按照招投标全流程向全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及监管信息。
二、创新招投标领域信用制度
(一)创新“信用保函”制度
出台《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保函”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信用保函”试点企业清单制度,申请列入“清单”企业全部签订信用承诺书,列入清单企业可使用“信用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和电子保函,切实减少投标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成本,减轻实体经济负担;以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为“信用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6月,成功开具全国首张投标保证金“信用保函”,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的肯定性批示,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在全国宣传推广。截至目前,共44家企业列入“信用保函”企业清单,累计出函194单,为企业节省保费20.66万元,释放流动资金2886.34万元。据测算,“信用保函”制度每年可为企业节省保费约1500万元,释放流动资金15亿元。
(二)实施信用报告应用制度
制定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查询使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制度,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并将报告中的相关市场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依法依规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采取在公共服务中实施容缺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降低信用等级等惩戒措施。
三、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
(一)推行交易全主体信用承诺
推行招投标环节交易全主体事前承诺制度,制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等《诚信承诺书》规范模板,实现在沈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的全市场主体以及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沈阳地区全部评标专家均签订诚信承诺书,并采取逐步推进、集中公示的方式,实现《诚信承诺书》一次签署、终身有效。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2022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正式实行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承诺制,目前,各方市场主体已累计签订249余份诚信承诺书,并在沈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并纳入市公共信用共享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探索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全流程信用管理机制,制定《沈阳市招标代理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和模型,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代理机构的从业时间、业务量、有效质疑与投诉率、从业人员水平、企业资质、不良行为记录、诚信从业记录等方面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2022年,全市58家自主申报的代理机构中,27家代理机构被评为A级;24家代理机构被评为B级;7家代理机构被评为C级,通过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为招标人自主选取代理机构提供了参考。
(三)强化失信行为监督公示
制定《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问题清单及责任追究目录》,面向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行业监管部门等6个方面提出不良问题清单及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将其嵌入沈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系统,为行政监督提供支撑。2020年以来全市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共受理投诉56起,对5名存在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因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信息通过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