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5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王家林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介绍了《规定》的有关情况。
孙映雪说,这部法规的出台,是辽宁省信用环境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将有力推动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优化辽宁省营商环境。
《规定》聚焦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领域,聚焦政务、司法领域最突出的严重失信行为,聚焦严厉、可行的联合惩戒措施。在整体内容上,遵循“什么是严重失信、由谁认定、怎么实现惩戒、谁来惩戒、用什么措施惩戒、认定和惩戒后如何申诉、修复、该惩戒未惩戒怎么办”的逻辑链条,努力用“小篇幅”搭建起内容框架。
《规定》共十二条,包括三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列举了严重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对当前辽宁省经济活动中最突出的严重失信行为具体情形进行列举,以促进政务、司法领域和市场主体对号入座、增强约束力。二是规定了可操作的联合惩戒措施。对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人,在晋升、绩效奖金、出国(境)等方面实施惩戒;对市场主体,在参加政府采购、国企相关责任人晋升等方面实施惩戒。三是确定了实施惩戒措施的运行衔接机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机构和省法院、省检察院分别负责认定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并制定具体适用的联合惩戒措施实施办法等。
这部法规有以下特点:一是重点聚焦政务、司法领域。二是突出强化惩戒措施约束力。三是授权失信行为认定和制定配套办法。考虑到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及情节、性质、后果和具体适用的联合惩戒措施都不尽相同,《规定》重点突出了行为情形和惩戒措施,未细化区分惩戒措施的具体适用。为保证过惩相当原则的落实,增强行为定性与惩戒措施的适应性,《规定》授权县级以上政府明确的机构和省检察院、省法院分别负责认定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同时授权省政府和省检察院、省法院分别制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