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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自律公约

来源 :信用辽宁 专栏:从业公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9-12-16 15:50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省商务厅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搭建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核查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信用信息,供消费者查询。结合本省实际发展需求,特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遵行职业操守,坚持做到诚信自律、忠于职守、服务社会。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细 则

第五条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

2、受过初中或同等学历教育;

3、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4、身体健康,持有正规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敬业勤业,廉洁自律,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其在从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消费者)秘密、,并不得利用该商业(消费者)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对外泄露隐私,充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按照业务约定履行相关职业责任,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合同条款。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如实声明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从业经验,不得对此进行夸大、虚假和误导性宣传,诚实守信,不从事对行业职业形象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应通过合法途径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得损害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十一条  尊重消费者生活习俗,主动适应消费者生活作息规律,不虐待所照看的老、幼、病、残人员;不参与消费者家庭及邻里的矛盾纠纷,不传闲话,以免激化矛盾;避免与消费者产生财、物交集与纠纷,在离开消费者家庭时,要主动配合物品、工作交接工作,以示尊重。

第十二条  如与消费者发生矛盾,以及出现消费者侵犯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时,选择运用正规方式、途径解决,不进行私自报复。

第十三条  保证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注意回避与特殊人群的单独相处,不带亲朋好友在消费者家中长时间停留或食宿;与消费者保持沟通,不做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举动。注意防火、防盗等居家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主动接受和配合经营者的管理,在从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未得到经营者同意,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同业机构内从业。从业人员必须以真实姓名从业。

第十  从业人员自愿将个人相关信息上传至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获得国家平台权威的信用认证,供消费者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