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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信用辽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5-23 10:06 打印

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委、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从2010年6月起,我省将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为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及有关招标中介机构要认真学习《关于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3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信用报告格式文本的通知》(辽信办发〔2010〕1号)、《关于印发2010年辽宁省重点项目名单》(辽发改投资〔2010〕364号)、《全省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工作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信办发〔2010〕4号)、《关于公布具备2010年辽宁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级资格单位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0〕490号)、《关于信用评级机构评估收费标准的函》(辽价函〔2010〕44号)等相关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做好此项工作的相关规范。
    二、根据辽政办明电〔2010〕30号、辽发改信用〔2010〕314号要求,经省政府信用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作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招标公告的发布要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载明投标企业所需信用等级,对未达到信用等级要求的投标企业不允许参加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三、各投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要将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作为企业投标的有效证件,提供给招标人。信用评级结果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用报告概述”为正本(投标企业需将“信用辽宁网”、“辽宁省招投标监管网”、“辽宁省建设工程信息网”任一网站公示的本企业“信用报告概述”网页打印,并装订在企业投标文件中)。招标人的评标办法应将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作为考核指标,结合行业管理中的企业守信和失信行为记录,适时进行加减分。
    四、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在充分利用省信用中心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本行业的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和数据平台,尤其是对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企业、个人守信和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实现与省信用中心数据平台的交换与共享。
    五、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全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监管工作,要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对于不严格执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招标中介机构及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