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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实行项目建设单位“黑名单”制

来源 :信用辽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8-24 15:21 打印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等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等方面将被限制。

  近日,沈阳市出台项目建设单位“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黑名单”,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项目单位未按要求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未按《承诺协议书》履行相关职责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两级项目审批部门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

  “黑名单”信息将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沈阳”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市、区两级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检查频次。

  项目单位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消除不利影响的,经作出列入决定部门同意,可从“黑名单”中移出。项目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将再次列入“黑名单”,期限为2年,且在期限内不予移出。

  项目单位被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区两级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正“黑名单”。项目单位被移出“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