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可以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建立市场主体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制度,将消防安全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消防失信行为依法严肃惩戒。
《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落实的消防工作责任。其中强调,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依法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督促隐患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
此外,《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同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村(居)民委员会如何开展消防工作?《办法》明确,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电动自行车、出租房等消防安全治理,在安全区域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安全可靠的充电装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和车辆停放,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畅通;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持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开展火灾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将考核结果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提拔任用、履职评定和奖励惩处相挂钩;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如果年度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或者本地、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将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此外,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如果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或连续两年消防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