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服务保障“十项行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共同研究拟制了《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个体工商户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所指评价对象为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象为在本市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基于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个体工商户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共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反映个体工商户综合信用状况。评价工作以月为评价周期进行,并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征求意见稿》鼓励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过程中参考使用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报告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相关主体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
《征求意见稿》强调要推动以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