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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来源 :信用辽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5-23 10:06 打印

 

辽市政发〔20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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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全面推进诚信辽阳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第220号令)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目标和进程安排

 

    (一)总体目标。构筑诚信辽阳形象,到2010年,基本建成以一个保障、一大平台和三大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辽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即建立和完善地方性信用制度,提供制度保障;建立信用基础信息平台,提供服务与应用的技术支撑;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三大体系。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信用制度和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使政府的公信力得到加强,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加,守信奖励和失信惩罚机制发挥作用,市场经济秩序逐步规范,诚实守信成为社会风尚。

  (二)进程安排。在目前以市信息中心为依托,完成辽阳诚信信息平台一期工程项目论证和审批的基础上,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

  1项目建设阶段(2008年):出台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编制辽阳诚信信息平台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在专家论证基础上,报投资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批。以市政府门户网站为依托,开展信用数据基础平台建设。

  2建立数据交换中心阶段(2009年):按照《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等要求,完善我市信用数据基础平台。建立全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广泛开展征信宣传和培训工作。整合各有关行业、部门信用信息,建立同业征信、联合征信的信息平台,并联网运行。培育信用市场,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协调发展。

3巩固完善阶段(2010年):打造实现一个中心、一个网站,一个平台、两个系统,三个数据库、三大体系。即:建设全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信用辽阳门户网站;企业、个人信用征信平台;企业、个人信用查询系统,信用评价系统;企业、个人信用数据库,源数据备份数据库;构建政府、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初步形成辽阳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         工作任务

 

     (一)建立政府信用管理体系。着重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商务等方面,加强政府信用建设,逐步形成政府信用体系,树立政府信用形象,建立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创建现代化诚信服务型政府。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和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信用档案,推动部门、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逐步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展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汇集到全市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制定企业征信评估标准和监管办法,建立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三)推进个人信用建设,建立个人信用收集、使用、披露及个人隐私权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从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会计师、评估师、注册造价师等入手,以从业活动、税费缴纳、违法违规及违约记录等个人信息为主要内容,开展个人信用征信工作,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三、         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构。成立辽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在市打造诚信辽阳工作领导小组的宏观指导下,主要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征信平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措施,工作到位,按全市统一布置,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搭建征信平台,整合信用信息数据资源。由市信息中心建设辽阳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平台和应用的技术支撑,对与信用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有序发布。各有关部门在完成对信用信息数据源同业征信的基础上,积极向市信用信息平台无偿传送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联合征信。同时,建立政府特许、具有法定资格的信用管理平台,为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披露、信用管理等提供规范的服务。公共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辽阳网站向外发布和披露。

  (三)培育信用市场,发展信用交易。为促进信用市场的发展,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工作,在政府投资补助、行政许可、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征地审批、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评奖等方面积极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评估资料、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和已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要实行信用强制评估。在毕业生就业、公务员录用中使用个人信用资料。提倡企业在签订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地利用信用服务,降低交易风险,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鼓励个人信用消费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贷、个人信用卡投放中,积极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和信用产品。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四)发展和完善信用中介服务业。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账追索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促进信用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要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高信用担保能力,推动建立与各银行稳固的互信协作关系。鼓励和扶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化中介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职能,提高审计、会计以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失信行为给予信息披露、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等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充分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逐步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金融生态环境。

  (六)加大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阶段,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和推动作用,特别是信用数据库等公共基础项目,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要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在积极争取上级建设资金补助的同时,市财政确保信用基础平台建设资金及运行费用及时到位。待信用体系建设市场化运作时机成熟,及时推向市场。对信用征信等服务机构的建立要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七)确保信用信息安全。依法征信,确保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依法采集和披露信用信息,确保政府政务机密、企业商务机密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不被随意泄露,确保公民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在信用信息的采集、数据处理和存储以及信息的查询公示、等级评定活动中,要建立完备的业务流程,严格规范操作,规避相关信用信息随意泄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