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黑名单”管理,进一步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通知要求,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执法力度。对未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履行“边开采、边治理”义务、未按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修编的矿业权人,列入“黑名单”;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属地监管责任,全部进行立案查处,并将立案查处情况通报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施联合惩处。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巡查监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督促矿业权人按要求履行“边开采、边治理”责任义务,对辖区内各级发证有效矿山按规定开展巡查,并重点对露采矿山进行巡查,巡查数据实时报送矿政系统。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按比例对治理恢复情况开展核查,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强化“黑名单”列入与移出的审核把关。对于巡查发现未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对经整改符合移出“黑名单”条件的,由矿业权人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整改复查申请并附佐证材料,经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移出“黑名单”。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定期将“黑名单”处置情况报福建厅。福建厅将针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在门户网站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