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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来源 :信用辽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8-05-23 10:06 打印

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将部制定的《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部公路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现就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公路建设行业实际和特点,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以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为目的,通过加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二)建设目标。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要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使我国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和建设市场的规范化程度迈上一个新台阶。
  ——在规范管理方面,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征信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发布制度和奖惩制度,使公路建设信用体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信息共享方面,加快建立全国共享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不断提高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基本满足信息需求者的查询和使用需求。
  ——在信用活动方面,通过宣传教育、褒奖诚信、惩戒失信,全面提高广大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意识,营造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公路建设市场氛围。
  (三)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设计,制定和完善信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全国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的统一要求,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的征集、评价和发布,并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2.坚持政府推动、各方参与的原则
  当前,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环境尚不成熟,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依靠政府的推动和引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规则,采取行政措施,推动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时,注重发挥质监机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充分利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政府监督部门的相关信息,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3.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目前,信用评价对象应以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为重点,兼顾咨询、代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其它单位和从业人员,条件成熟时项目法人亦应列为信用评价对象。在实施步骤上,应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首先公布公路建设市场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往业绩和有关信用记录,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行政监管,提高工作透明度,发挥建设单位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将信用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不得泄漏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资料。各从业单位和人员要信守承诺,依法从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报、更新相关信用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信用信息征集。
  部负责制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征集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奖惩信息,以及部审查、审批资质企业的基本信息、列入部建设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等。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部需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做好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部。
  (二)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评价内容和主体、评价等级划分、评价标准和方法等。
  1.评价主体和主要内容。现阶段,守法评价的主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履约考核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质量评价的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评价主体对信用评价的结果负责,从业单位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随着信用市场的逐步完善,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信用评价方面的作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评价双方的争议,确保评价工作规范有序。
  2.评价等级划分。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不再对同一等级进行细分。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
  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
  B: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
  C: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D: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招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同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全国通报。
  1)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 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 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 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5) 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6) 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 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参照从业单位划分,但考虑到目前基础条件和考核标准尚不成熟,可以个人信用档案形式记录不良信用行为、良好信用行为,以掌握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从业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在信用档案中永久保存。
  3.评价标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信用等级划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量化、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信用评价,保证评价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随着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交通部将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
  各地应客观、公正对待新进入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不得以没有本地信用记录为由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和地方保护。若该从业单位在其他省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B级对待,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可参照本辖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B级以下对待。
  信用等级为C及以上的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4.评价周期。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和履约考核原则上每年评定1-2次。若从业单位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应立即对其信用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布,强化信用行为的动态管理。
    (三)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平台按部、省二级建立,各有侧重,互联互通。部负责建立“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发布相关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同时,研究制订统一的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平台建设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平台要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建立链接。同时,要逐步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招投标信息的发布,投标单位基本信息的获取,逐步实现网上招标,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平台的作用。
  网上公开的信息应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必需的资料,如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业绩和经营状况、施工能力、主要人员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从业单位不得以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
  (四)信用奖惩机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对长期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单位要给予宣传和表彰,可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通过各种奖励措施,逐步建立对诚信单位的长效激励机制,使之真正获得诚信效益;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从业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三、加快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既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必需的工作经费,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和工作职责,做到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推动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有序进行。
  (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行政。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立法治政府和信用政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要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行政保障。
  (三)强化舆论引导,倡导信用理念。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在公路建设领域广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使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深入人心。特别是注重引导和培养广大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诚信经营意识,维护自身诚信品牌,使建设廉政工程、打造精品公路、树立诚信企业成为公路建设市场的主旋律。
  (四)典型引路,稳步推进。
  目前,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相关法规环境还不成熟,工作经验比较欠缺。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稳步推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转摘自: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