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惩戒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推动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遵循原则
合法性原则
协同配合原则
过惩相当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针对破坏营商环境、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不履约不履责、不作为乱作为等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对失信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确定政务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规定》列举的政务严重失信行为组织开展认定及联合惩戒工作。
明确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对相关领域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认定。
援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作为判断和处理依据,对《规定》第三条中的九项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情形进行判断性描述,制定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明确认定流程。
(三)规定政务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细化对严重政务失信行为主体和责任人实施通报批评,限制晋升职务职级,限制担任重要职务,限制审批出国(境)申请等联合惩戒措施。将政务严重失信信息上传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保护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积极主动弥补过失、消除影响的,可视情况依法依规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不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