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大连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大连市向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迈出了坚实一步。
大连市始终把建设“信用大连”作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全国城市信用监测排名中,大连目前位列第五。《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提升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了目录清单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并明确其档案制度、查询制度;对市场信用信息规范了采集行为,鼓励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鼓励社会信用主体自行披露其市场信用信息。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方面,《条例》确立了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制度以及失信责任追究机制;依法明晰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规范了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程序,明确并细化了守信激励以及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
关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的主体责任,赋予社会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以及信用修复权,并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主动消除的情形,进一步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社会信用行业发展方面,《条例》要求,大连市政府制定社会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各级政府依托信用承诺制加强行业监管。对于全市信用环境建设,《条例》从政务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重点领域个人信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法律责任部分,《条例》对于未按照社会信用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未经社会信用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公共信用信息,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